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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佛山訊記者岑傑昌,通訊員黃誌慶、歐偉平報道:26日上午,佛山中院向媒體公佈了佛山三水特大涉黑團伙案件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黃輝洪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等罪,數罪併罰,被判執行20年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被告人盧志通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藍寶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其餘19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當中的一項或多項罪名而被分別判處一年10個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佛山中院審理查明,該犯罪團伙成員盧志通供述黃輝洪是其老闆,讓其負責三水範湖開發區內的賭場,黃輝洪手下有幾十人,其中袁天增負責幫黃輝洪打架,後負責到北江看守沙船;“何二”、“阿星”、“小寶”等人分別負責其他地點的賭場,“光頭”等人都是黃輝洪的手下。雖然黃輝洪不承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其供述盧志通等四人所具體負責事情與盧志通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共同證實黃輝洪明顯對盧志通、袁天增的行爲起指揮作用。佛山中院綜合考慮相關事實和情節後認爲,以被告人黃輝洪爲首的犯罪集團符合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應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法院查明,2010年4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盧志通因向被害人何某收取保護費未果,遂糾集被告人藍寶韋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範湖開發區市場某飲食店前持刀砍切何某全身多處部位,後逃離現場。何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何某系被他人用銳器砍擊全身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佛山中院審理認爲,盧志通在該起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被告人藍寶韋聽從盧志通的指使,糾集被告人韋繼強等人持刀參與傷害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糾集作用;被告人韋繼強等三人持刀參與傷害被害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故被告人盧志通、藍寶韋、張明昌、韋繼強均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輝洪放任其手下盧志通等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爲,其應對盧志通的犯罪行爲承擔責任,但鑑於黃輝洪未明確授意盧志通等人傷害被害人何某,對於被害人何某的死亡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可酌情對黃輝洪從輕處罰。
岑傑昌、黃誌慶、歐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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