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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千方百計轉移財產製造無力支付的假象,甚至一走了之。以往對這些“黑心老闆”,勞動者只能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渠道尋求民事救濟,但在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之後,對這類惡意欠薪行爲就可以採取嚴厲的刑事制裁措施。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採訪調查時發現,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儘管各地已相繼出現多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例,但也有律師擔憂,新罪名的功效可能因勞動關係認定難題而打折扣。
多地出現新罪名首案
10月中旬,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出臺10條維穩措施,提出嚴查老闆“跑路”,堅決打擊惡意欠薪等違法犯罪行爲。對逃避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經勞動保障部門等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查處。
近段時間以來,由於銀行信貸收縮,民營企業資金鍊普遍繃緊,溫州等地個別企業出現資金鍊斷裂和企業主出走現象。在這種背景下,溫州警方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拘“落跑老闆”,意味着這一新罪名在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地方穩定大局中首次得到了應用。
僅數天之後,溫州一家名爲“漂亮腳丫”的鞋業公司老闆宣佈企業“放假”,第二天就不知所蹤,連廠裏的設備也在一夜之間消失,40多名員工工資一下沒了着落。不到3天,該老闆就被溫州鹿城警方抓了回來,並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其刑拘。
在此之前,四川、安徽、浙江、廣東等地已經零星出現類似案件,但大部分案件還處於公安機關偵查或檢察機關批捕、審查起訴階段,進入法院判決的案例尚不多見。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這些案件有一個共性,即“跑路”幾乎成爲啓動刑事司法程序的扳機。絕大部分企業主在“跑路”中被警方發現並立案,也在“跑路”中被警方捉拿。
並非只要欠薪即構罪
近年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層出不窮,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跳樓討薪、拜神討薪、自殺討薪等悲劇反覆上演,已成爲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大因素。
但與公衆期待不太相稱的是,各地出現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例並沒有想象的那麼多。
對此,長期從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律師解釋道,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須以勞動關係明確、欠薪行爲客觀存在爲前提,而這些本身屬於待查的內容。
“就我們所接觸的討薪案件分析,欠薪案件多發生於勞動用工關係不明確的單位,如果不能確定勞動關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則無適用空間。”黃樂平說,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難度非常大,這是惡意欠薪入罪案件不多的重要原因。
而本罪的犯罪構成也與一般公衆的認識不同。“並不是只要惡意欠薪就可以構成本罪。”黃樂平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要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除需存在轉移、隱匿財產或拒不支付的行爲外,還要求必須具備“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這一要件。
“也就是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告發,主要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這一渠道,這也不能不說是惡意欠薪案件不多的一個原因。”黃樂平說。
必須把好出入罪標準
在把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寬嚴尺度上,《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各地司法機關大多持謹慎態度。尤其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拒絕支付工資上,各地不約而同地以企業主“跑路”行爲來推定這一主觀故意。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董曉華認爲,在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時,司法機關要平衡好兩種價值,既要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又要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
“刑法修正案(八)已經規定了出入罪的過濾閥和平衡器,司法機關用好這個平衡器成爲重中之重。”董曉華進一步表示,這個平衡器就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第三款。該條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董曉華主張,在認定惡意欠薪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時,可結合是否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是否導致勞動者及其家庭遭受無可挽回的損失或傷害、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況綜合考量。
黃樂平坦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受諸多因素影響。司法機關應當從拖欠工資的時間、數額、人數,以及用人單位的欠薪原因、處理討薪的措施,討薪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綜合把握罪與非罪、量刑輕重的尺度。
然而,黃樂平真正的憂慮並不在此。根據勞動爭議案件情況來看,大多數欠薪案件發生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行業,如建築業、低端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但新罪名有可能促使用人單位採取更加隱蔽的手段消解勞動關係,徹底排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適用的前提。”黃樂平表示,“新罪名能否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效果,仍然值得關注。”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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