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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決定。
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適應我國反恐怖鬥爭的現實需要,借鑑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的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動及其組織和人員。
決定規定,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爲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爲,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爲。
決定規定,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爲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決定明確了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組織力量,規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決定還完善了涉恐資產凍結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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