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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下午3點左右,河南省汝南縣梁祝鄉派出所長王銀鵬酒後駕駛警車,行至汝南縣汽車站附近車輛失控發生事故,造成5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目前王銀鵬已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也已介入調查。(相關報道見昨日本報06版)
每一起悲劇,無不讓人錯愕。5條鮮活的生命,轉瞬之間淪爲輪底亡魂。對公衆而言,除了對不幸者的同情,所有的情感,都以憤怒的形式指向了那爲社會所不容的酒駕,而“民警”、“警車”這些摻雜在悲劇裏的字眼,更讓人難以接受。
規則的修繕,總建基於理性的反思,擱置下情感的憤怒,剩下便是從一起本可避免的偶然事故之中剝離出必然的因素,藉以爲社會的健康運行提供可資依循的路徑。
雖說,從目前來看,細節尚待釐清,是否涉及公車私用,亦是未知命題。但在此之前,民警酒駕,並造成了嚴重交通事故,這是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實。而在這之後,更宏觀的背景是,酒駕已成車禍致死的很重要原因,公安部亦多次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打擊酒駕。而就在今年,醉駕已寫入刑法,那麼,值得追問的是,在社會屢屢重申酒駕之害並將打擊酒駕醉駕一再升級的情況下,身爲民警,王銀鵬何以敢以身試法?
僥倖心態固然是一種原因,但若將這理解爲全部因素,那麼民警酒駕與普通人酒駕便失去了差異性。事實上,經驗早已告訴我們,身份上的符號意義,往往爲解讀執法者“知法犯法”提供了一種維度,那便是有些執法者不自覺地將自身擺在“特赦”的無約束地帶:肇事者王銀鵬爲鄉派出所所長,又駕駛警車,自然無懼酒駕被查。這即是說,他的權力身份讓他無視違法風險,進而爲悲劇埋下了伏筆。
然而,個體通常只是整體的切面。因而,在試着對一個民警的知法犯法之惡去追根溯源時,理應回到社會層面審視。而之於整個社會,雖說,國家構建法律是爲約束所有人,這早已成爲顛撲不破的常識。但,常識與現實的矛盾在於,有些失範的權力往往凌駕於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的並不鮮見,而執法者倚仗權力遊離於法律問責之外亦時有發生。
因而,民警酒駕致人死亡,與其說是個體違法衝動下的偶然情況,毋寧說,這背後可透視出更多失序。而倘若隱患不除,同樣的悲劇便難以禁絕。
如果說,相較於道德、倫理,法律是兜底的底線,那麼,執法者克己守法,這是法律最後一道防線,又是底線的底線。而當底線的底線失守時,悲劇自然發生。(作者: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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