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問我是今年畢業的大學生,老家在外地。7月初,我在離公司不遠的小區租了一套1室戶的老公房,和房東簽了一年租賃合同,交了半年租金和1000元押金。9月,我在上海遇到一個老鄉,讓我去他公司工作,還可以提供住宿,我同意了。我另一個同學知道情況後,願意續租房子。我想問一下,是否可直接轉租給我同學呢?如果我提前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已交的房租和押金能要回嗎?
讀者蔡先生
答蔡先生,你好!經向上海中原地產法務總監姚志雲諮詢,答覆你的問題如下:
蔡先生目前遇到的情況比較被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租賃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否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蔡先生遇到的情形,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責理由。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蔡先生提前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即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押金可能被衝抵違約金。但租賃合同解除後,已交付租金中沒有實際履行的部分,是可以要求取回的。
而如果蔡先生將房屋轉租給同學,則應當徵得房東的書面同意。否則,房東可以以非法轉租爲由解除租賃合同,並追究蔡先生的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蔡先生與房東商量後續租賃的處理方案,在確保房東利益不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設法說服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同學,蔡先生仍正常支付租金給房東,自己將成爲所謂的二房東,收取同學的租金;或將該租約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同學,蔡先生退出租賃關係,結算租金和押金,其同學承繼相關權利和義務。這樣,房東沒有遭受房屋空置的損失,蔡先生也不會損失押金和租金。如果雙方或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避免違約情形的發生。劉珍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