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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1月2日訊(記者馬雲雲)近日,濟南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根據方案,濟南市將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長期債務。
納入本次債務化解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創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範圍的債務是指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髮生於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債務計算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根據方案,各縣(市)區可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上級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上級財政用於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餘資金;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覈定任務、覈定收支、績效考覈補助”後超收的資金中調劑一定的比例用於償債;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
方案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舉借新債。各縣(市)區不得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資金轉嫁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各縣(市)區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羣衆攤派,不得擠佔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爲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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