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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靜海縣檢察院對一涉嫌合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捕決定,並依據該院制定的《關於對不批准逮捕案件釋法說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釋法說理規定》)首次對縣公安機關和被害方進行了書面釋法說理。
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孫某被公安靜海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該院辦案人員經審查認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條件,做出了不捕決定,並依據《釋法說理規定》向縣公安機關送達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對不予逮捕理由及補充偵查方向進行了細緻說明,同時還向被害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在說明不捕理由的基礎上,告知其依法享有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以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等相關權利,並建議被害方通過法定方式與合理途徑主張權利,這一舉措獲得了縣公安機關和被害單位的充分認可。
《關於對不批准逮捕案件釋法說理的規定(試行)》是縣檢察院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舉措,該規定一出臺就受到了市檢察院的重視,並被市檢察院確定爲全市試點單位。(記者趙首蕊 通訊員王靜 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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