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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超市工作的洪某理貨過程中不慎跌倒造成工傷,單位以其停工留薪期間未到崗工作爲由,停發了他的誤餐費。近日,洪某將單位告上法庭,經南開法院審理,認定誤餐費屬於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的固定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內仍應支付,一審判決支持了洪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洪某自2008年12月中旬起在南開區一家大型超市打工。今年1月10日晚7時許,洪某在理貨過程中不慎跌倒,後經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爲頭部外傷、枕部頭皮挫傷及左膝部軟組織挫傷。2月中旬,其被南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繼而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爲2個月。後經洪某幾次申請,停工留薪期延至8月10日,這期間,他一直未到單位工作。
該超市由於沒有爲員工工作期間提供免費就餐,故而每日向員工支付6元誤餐費。然而自洪某發生工傷,超市一直未向其發放誤餐費。據此,洪某於日前將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他1月至7月間誤餐費共計9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因工傷接受治療而停工留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告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被告公司按月支付。本案中,誤餐費系被告公司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的固定福利待遇,因此依法應在原告停工留薪期間予以支付。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支持原告誤餐費966元。(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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