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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佛山中院透露,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局主席李經緯貪污案已於11月2日一審宣判。佛山中院認爲,李經緯身爲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夥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佛山中院查明,2000年6月,李經緯及同案人楊仕明、黎慶元、阮鉅源(均已判刑)、於善福(另案處理)在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領導班子工作會議上,決定用子公司廣東健力寶飲料有限公司的職工福利基金爲5人購買個人商業保險,並指示楊仕明負責落實。楊仕明即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三水市支公司進行聯繫。
2000年6月底,楊仕明指使飲料公司財務部經理樑某,將飲料公司的職工福利基金共計11413850元作爲投保費劃給人保公司,人保公司收到保費後,爲李經緯購買保險,投保費331.88萬元。
佛山中院認爲,李經緯等人的行爲符合刑法第271條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構成貪污罪。
至此,持續多年的健力寶案終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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