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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麗平
審判監督力度全面提升
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爲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增強法律監督實效,有必要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程序。
草案增加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同時,針對各方面反映的一些當事人反覆纏訴、終審不終的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法院再審的,當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並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首次規定行爲保全問題
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對行爲保全作出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行爲保全問題未作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等案件有時需要禁止當事人作出某種行爲,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種行爲,以制止侵權發生,防止損害擴大。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關規定。
草案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修正案草案,還用專節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草案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權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個人逃避執行可罰十萬
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爲進一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草案進一步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通過另啓訴訟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爲,草案將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進一步強化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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