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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記者任悅李海燕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爲落實此“意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市決定成立“天津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涉及民政、教育、公安等8個職能部門,從多個方面對流浪兒童進行保護和教育。
“小組”成員涉及民政教委等部門
受人口流動加速、一些家庭監護缺失和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天津市繁華地區經常有流浪人員出現,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對於這些未成年人,天津市進行了積極的保護和教育工作,天津市救助管理站還設有“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在給流浪兒童找家期間,對他們進行生活照料和文化教育,在全國率先實行了“責任家長”制度,每一個孩子都有專門的老師負責。從生活細節到文化教育,從心理輔導到技能培訓,都有明確責任。此次,天津市專門成立“領導小組”,小組涉及的成員單位包括: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衛生局、市綜治辦等8個職能部門。確定主要職責爲:統籌組織天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開展,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健康成長作爲首要任務,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並重。積極主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維護其權益;同時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爲矯治,幫助其順利迴歸家庭。
發現流浪者及時查找其父母或監護人
領導小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履行各自的職責。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並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保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城管部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找不到監護人由救助機構等照料
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爲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責任,爲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爲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司法部門依法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爲偏差;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殘聯等部門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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