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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樊本川
訊15歲少年爲了和朋友出去旅遊偷偷取走家裏2000元存款,這筆錢孩子的同伴是否應當補償?
上週末,15歲的楊楊偷偷從自動取款機內取走了媽媽的2000元存款。他拿着這筆錢和好朋友劉濤結伴登上了去北京的火車。原來,兩個孩子早就約定一起到香山去玩,但是因爲劉濤沒有錢,所以兩個孩子出行的時間一拖再拖。多日前,楊楊看見媽媽將家裏的一張銀行卡放在了抽屜裏,於是他就偷偷拿出來取出錢出去旅遊。劉濤說不好意思花楊楊的錢,並表示以後會慢慢把旅遊費還給楊楊。
於是,兩人各自給家裏留了字條,說週末到對方家過夜,請父母不用擔心。但上週六晚,楊楊媽媽見到兒子的字條後就立即給劉濤家撥打了電話,本來想把孩子接回來,沒想到雙方家長才發現孩子“出走”了。第二天下午,楊楊和劉濤回家後受到了家長的訓斥。當楊楊父母知道楊楊拿了家裏的錢並擔負了劉濤的旅遊費用後很生氣,於是找到劉濤父母要求其補償孩子游玩花費的1000元錢。劉濤父母認爲是楊楊自願“請”劉濤旅遊的,因此父母不會補償。
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說,作爲未滿16週歲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應該對孩子的行爲負責。楊楊偷偷支取家中存款用來旅遊給家庭造成損失,他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爲人、限制民事行爲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因此,楊楊的父母監管孩子不嚴所造成的金錢損失其父母應當負責。另外,劉濤表示將來存錢還楊楊旅遊費用,他也是旅遊消費的受益人之一,因此劉濤的父母應當支付孩子旅遊的部分費用以補償給楊楊的父母。(記者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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