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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未滿半年即實施全子宮切除手術,術後左腹持續痛脹卻查無病因;孰料4年後又被診斷爲左輸尿管被扎致左腎壞死,市民馮女士因此怒告廣州市新港中路某醫院,索賠414萬餘元。7日下午,該案在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術後不適,四年後左腎壞死
2007年9月27日,原告馮女士在被告某醫院門診治療子宮肌瘤,B超檢查提示子宮肌瘤爲8.4×8×8.3cm(而病理報告顯示爲6×4×3cm),原告稱當時其身體無腹痛腹脹及不適。
原告稱,其於2007年10月15日入住被告處治療子宮肌瘤,被告不考慮原告未生育而且結婚才半年多,輔助檢查又沒提示惡性病變,就錯誤診斷認爲需要切除全子宮,同月18日,被告對原告進行“全麻下行腹式子宮切除手術”。在手術過程中,被告醫生竟誤將原告左側輸尿管結紮,導致原告左腎現全部壞死、已失去全部功能,並波及右腎。
原告稱,手術前其身體無腹痛腹脹及不適,但2007年10月18日全宮切除手術後,原告即持續出現左腹劇痛及腹脹,數次檢查、複診,被告均認爲原告身體無問題,對於術後原告持續左腹劇痛及腹脹的問題,被告從未懷疑錯扎輸尿管。
2011年8月,經廣州市十二醫院、省人民醫院和香港醫院檢查診斷,原告持續四年的左下腹疼痛乃是左腎壞死所致,並向原告建議其壞死的左腎需儘快手術摘除。馮女士指出,醫院的診斷報告顯示,其病情是被告2007年10月手術錯扎輸尿管而導致。
不能生育,索賠414萬餘元
原告訴稱,她在2007年5月結婚,手術前尚未生育,子宮肌瘤只有6×4×3cm,是良性肌瘤,無惡變無危險,按診療常規只需做剔除子宮肌瘤的手術,被告對原告進行全子宮切除手術,是違反診療規範,屬於過度治療,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生育權。
原告認爲,被告在全子宮切除手術過程中,違反診療規範、常規,將原告左側輸尿管結紮;在術後原告出現持續左腹劇痛的異常症狀時,被告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原因,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導致原告左腎現全部壞死、失去全部功能,需手術摘除的嚴重後果,並影響右腎。
原告表示,被告的行爲已明顯構成重大醫療事故,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4141884.7元。
被告醫院辯稱行爲規範
被告方某醫院在庭上辯稱,被告對原告的診療過程符合醫療常規和規範。結合原告子宮增大明顯、多發性肌瘤,年齡已有43歲等情況,被告明確告知相關手術風險,原告本人及家屬均同意並簽署“要求手術”。術中按常規操作,術程順利。原告認爲被告術中誤扎輸尿管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被告答辯稱,如果結紮了輸尿管,原告將會出現劇烈的持續腹痛,且CT檢查也不可能顯示雙側腎盂和輸尿管正常。從目前資料來看,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出院後存在不適。
被告認爲,原告所訴損害後果系原告四年之後出現,是其自身原因出現疾病發生髮展所致。原告於2007年10月25日從被告醫院出院,此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到被告處就診,或因術後不適到其他醫院就診。從現有資料看來,原告左下腹膜後巨大囊腫性質不明,來源也不明確,從原告的病情進展及現有的就診記錄看,左下腹巨大囊腫應爲慢性進行性增大的腫塊,如果系手術引起,應爲急性損傷,應有相應輸尿管損傷的一系列症狀,如劇烈腹痛、血尿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目前原告左腹部巨大腫塊與被告四年前的手術有關。從目前原告的病歷資料來看,應考慮爲原發性腫瘤可能性大。
被告認爲,其對原告的診療過程符合醫療常規,不存在過失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當天下午,在對原告進行質證之後,法官宣佈休庭,並表示將在調取市第十二人民醫院的診斷病歷後再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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