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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榆林市中級法院在清澗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綁架殺人案。原籍清澗縣的強某、張某、王某(女),經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強某、張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某因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少女提議綁架自己朋友索錢財
經法院當庭審理查明,2010年9月間,被告人強某、張某夥同王某(1993年出生)在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打工期間,預謀將他人綁架後勒索錢財,期間王某提議綁架其朋友曹某(女)後向其家人勒索錢財。2010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強某、張某、王某三人駕車竄至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某大酒店以會見其男友爲名,將曹某騙至清澗縣城。
受害人被兩男子踢進土坑活埋
11月19日,被告人強某、王某、張某駕車將被害人曹某帶至清澗縣筆架山附近後,買了兩箱啤酒,強行將曹某灌醉,趁其昏睡之際,三被告人在清澗縣城內購買了鐵鍬和致人昏迷藥物後,又將曹某拉至清澗縣折家坪鎮白家峁村喇嘛林山頂。之後,強某、張某用鐵杴在山頂處挖了一土坑,並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捆住曹某的雙手逼其說出農業銀行卡密碼後將曹某的口、鼻封堵後將曹某扔到土坑內準備活埋,曹某曾兩次掙扎着欲爬出土坑逃生,均被強、張二人用腳踢進土坑後掩埋。
向受害人家屬索錢時被抓獲
當晚三人駕車逃往綏德縣,途中將作案鐵鍬扔掉,並搶走曹某包內現金1040元。次日張某返回清澗,11月21日,被告人強某、王某用被害人曹某的手機將曹某的銀行卡號告訴曹家人,多次向曹某的親屬發恐嚇短信、打恐嚇電話索要人民幣10萬元,還以曹某的名義向其朋友徐某發短信借1000元。從11月21日至11月30日,強某夥同王某利用銀行自動取款機共從被害人的銀行卡上取走曹某的親戚、朋友給該銀行卡所打入的現金5000元現金。12月2日,強某、王某再次取款時被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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