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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3 ) 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析案
7月17日凌晨,重慶市萬州區一市民張某回家路上撿到一個黑色錢包,包內有5張信用卡、1張居民身份證等。第二天一早,張某拿出1張撿來的信用卡,按照身份證上的信息輸入密碼,一共在ATM機上分3次取走現金4800元。7月19日,張某被警方抓獲。近日,萬州區法院以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承辦檢察官介紹,張某取走4800元,沒有達到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起點金額5000元,雖然這種行爲沒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卻構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案釋法5張信用卡爲數量較大
檢察官提醒,大多數人認爲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就行了,這是一種認識誤區,就算不用,也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5張以上不滿50張),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市民撿到他人5張以上信用卡,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妥善處置,如交給民警或髮卡銀行,這樣不但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反而應當得到表揚。
(陳國棟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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