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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於風衛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賣房人爲幫助買房人少繳稅費而簽訂陰陽合同,最終不僅惹上一場官司,還被反咬一口。
2010年10月10日,海某與王某雙方口頭協議,海某將其房屋以87.8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王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後,通過轉賬方式付款80萬元,所剩7.6萬元由王某給海某出具欠條,並約定待辦完房產過戶手續,支付餘款後,海某將土地證交給王某。王某爲減少繳稅,海某和王某將在房管局備案的合同中房屋價格寫爲50萬元。當天,王某按口頭協議繳納了全部稅費,並領取了房產證。10月20日,王某在明知土地證在海某手中的情況下,登報聲明土地證作廢。此後,海某多次催要剩餘房款未果,訴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判令買房人向賣房人支付剩餘房款7.6萬元。
本案的主審法官衛豔霞庭後表示,庭審時,雙方對約定的價款數額存在爭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條確認的數額履行支付義務,被告認爲價款爲50萬元,並要求原告退還多付的房款。對此,法院認爲欠條的內容與房屋買賣補充合同相互印證,均有被告的親筆簽名,應當體現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確認該欠條的法律效力。
衛豔霞提醒說,“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爲,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上述風險。此外,“陰陽合同”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鑑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爲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爲,行政機關則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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