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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某小區的劉先生,因自家暖氣不熱而拒交採暖費,被供暖單位告上法庭,供暖公司要求劉先生補交兩年的採暖費2973.3元。
對此,劉先生稱沒交費是因爲供暖溫度未達到市政府規定的供暖標準。他拿出了自己辛苦測量的近兩個月室溫記錄。然而,法院最終以無法驗明記錄的真實性爲由沒有采信這些溫度數據。據此,法院判決劉先生向供暖單位補交採暖費2973.3元。
對於如何對供暖溫度進行取證的問題,北京匯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海燕表示,可以在不同時間段進行兩次溫度採集並進行兩次公證,或者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採暖戶如果確認溫度不達標,也應該趁着採暖季起訴,並申請法官實地進行調查取證,這樣會更有說服力。
此外,對於出租房供暖室溫達不到標準的情況,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鄔錦梅表示,租客可以通知房東要求提供電暖器,由房東支付電費。如果房東不採取採暖措施,房客有權解除合同,索要押金及剩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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