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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不到位,礦領導不到位也就順理成章。但是,領導們也清楚,一旦出了事故,就會“動真格”。而如果動了真格,他們對制度其實還是怕的。
雲南師宗礦難,已有34人遇難,仍有9人被困井下。
這是一次完全可以避免的礦難。肇事的私莊煤礦,由於煤與瓦斯突出隱患嚴重,於去年11月已被雲南煤監局責令停產整頓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今年4月,曲靖市煤監局再次對該礦做出停產整頓令。但是,層層禁令無法抑止利益的衝動。
公衆已見多了人爲的礦難,再去亡羊補牢式地總結一次次具體的礦難中,有多少地方沒有執行到位,似乎失去了意義,但師宗礦難中,有個耐人尋味的細節:事發當天,煤礦值班領導沒有帶班下井,事發後卻“到位”匆忙下井,僞裝井下逃生的假象。
礦領導的這一“反常”舉動,其實不難理解。在去年安監總局公佈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中明確規定,煤礦領導必須帶班下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最高可處煤礦500萬元罰款,而且可能面臨着煤礦被關閉、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礦長等嚴重後果。
這一規定是基於若干次礦難之後總結的經驗。礦領導帶班下井,既便於礦領導及時動態地瞭解井下的情況,也便於突發情況時及時處置。
礦難發生時,領導下井“逃生”的第一反應表明,他們對制度其實並非沒有畏懼。說不畏懼,是因爲缺少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師宗煤礦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監管不到位”。監管不到位,那麼,礦領導不到位也就順理成章。但是,領導們也清楚,一旦出了事故,就會“動真格”。而如果動了真格,他們對制度其實還是怕的。
以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問題爲例,地方政府要想動真格並不難。比如,安監局明確規定,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月度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及完成情況,均需公示,任何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如果地方主管部門監查到位,並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對每一個舉報認真調查處理,相信礦工們從維護自身安全的角度着想,也會成爲這一制度的義務監督員的。
動真格,還需“認真”兩個字。從細節入手,持每犯必究的決心。問題在於,主管部門爲什麼不肯動真格?如果在雲南煤監局第一次出了停產整頓的通知之後,師宗地方政府就動真格,也許就不會有這次礦難。遺憾的是,悲劇從來沒有“如果”。(作者:劉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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