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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言論,稱已開工的1000萬套保障房約1/3存在“挖坑待建”情況。爲此,住建部下發通知,要求此類房屋年底前務必完成地基結構的施工,僅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套數。(據11月13日《京華時報》報道)
看來,僅僅挖個坑,已經無法矇混過關。不過,挖坑也好,完成地基結構的施工也罷,其實都不過是保障房建設中的部分環節而已,將“開工令”細化到地基結構,是不是就算萬事大吉,保障房的按期按質兌現是否就算是有了保證,恐怕仍然不容樂觀。
不過,即便挖個坑就算開工的現象可能有些極端,但從不少地區的保障房建設進度來看,豎個招牌,進駐七八個工人,開進一兩臺挖掘機,這樣的開工現場卻相當普遍。而現實中,爲了規避土地新政中對遲遲不開工土地的收回,開發商們也早已深諳這類“形式化開工”,只要豎個牌子,開進去一輛工程車,便算是開工大吉,至於進度如何,何時完工,則完全不在議事日程。
可見,假如開工僅僅是爲了應付“開工令”,工程的進展得不到保證,這樣的“開工”其實意義不大,甚至更像是爲了開工而開工。從這個意義上說,相比“開工大限”,對保障房建設其實更應設置“完工時限”,只有真正卡住了保障房建設的工期,才能避免“開工大限”的約束流於形式化。
除了“開工率”和“完工率”,保障房建設同樣不應忽略的是“配套率”。事實上,保障房的目標既然是爲了滿足低收入羣體的居住之需,那麼,基本的居住配套,顯然不應在保障房規劃與建設過程中被忽略。畢竟,真正意義上的居住其實絕不僅僅是有個住的地方便萬事大吉。恰恰相反,居住其實有着住房之外的更多內涵,公共配套,生活配套的到位,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而現實中,保障房的建設更多聚焦於住房本身的建設,疏於配套的建設與到位,卻是普遍現象,獨立的一棟樓,突兀的一個小區,則更是保障房的常見景觀,由於相關配套的付之闕如,生活的不便,甚至生活成本的高企,甚至反而讓一些保障房項目供過於求,乏人問津。
基於上述視點,“挖坑式”開工其實更多暴露了對於保障房建設的考覈還有着漏洞和不完善之處,只有同時設定“交付期”與“配套率”等保障房建設的系列標準與紅線,保障房的“開工令”才真正有意義,“開工期”也纔不會因爲缺乏進一步的考覈支撐而遭遇“挖個坑便算開工”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