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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11月14日電(記者顧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出臺《關於爲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爲,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提出了重大案件實行集中指定管轄、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審慎靈活運用訴訟保全措施等15項司法舉措。
《意見》規定,對當地影響較大的企業系列債務訴訟、執行案件,將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統籌協調,指定由企業主要財產所在地或企業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轄,確保裁判尺度標準統一、債權受償公平、矛盾糾紛統籌化解。
爲了支持和保護民間金融創新,《意見》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妥善審理涉民間投資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糾紛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投資入股,拓寬民間資本的融資渠道。
《意見》規定,審慎靈活運用訴訟保全措施。對情況緊急,被告資金鍊斷裂,有惡意逃債或轉移財產行爲的,原告提出保全申請後,法院應在第一時間作出裁定,第一時間到現場採取保全措施。對一時資金週轉困難但運轉正常或有發展前景的,慎重採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保全,最大限度地維護就業穩定,促進生產效能。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意見》要求堅持“以疏爲主,疏禁並用”的原則,統一企業借款糾紛的裁判尺度。對於個人或單位之間以自有資金非經常性發放貸款的,應認定爲合法借貸,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利率幅度內的,不作無效合同處理;對於經常性放貸甚至以此爲業者以及約定利率過高,明顯屬於高利貸性質的,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應認定爲無效合同,約定利息予以收繳,以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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