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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有四種類型:
文化遺產具有獨特意義和歷史藝術價值的文物、建築或遺址,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列有六項指標,符合一項以上即可申報。
自然遺產具有美學觀賞、科學研究或生態保護價值的地質地貌,《公約》列有四項指標,符合一項以上就可申請。
文化和自然雙遺產既是文化又是自然遺產,是兩者的“強強聯手”,體現了更高的含金量和吸引遊客的非凡魅力。
文化景觀在1992年第16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通過設立的新類型,它強調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體現獨特唯一的文化因素,比雙遺產更注重自然與建築、宗教、社會、生活的關聯。陳遠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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