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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湖北荊門市房管局原副局長雲曉嵐因貪污受賄獲刑十年零六個月。雲曉嵐在監獄中寫下悔過書稱單位開展的普法教育從未認真參加過,隨着權力增大導致法治觀念淡薄,放縱了自己私慾的膨脹。(11月15日《檢察日報》)
落馬貪官的獄中反思和悔過,公衆確已聽聞不少。但總的來看,可謂發人深省者稀,似曾相識者衆。譬如湖北荊門這名房管局原副局長,懺悔來,懺悔去,懺悔出一句“普法教育從未認真參加”的“深度剖析”,就再次給人以“耳目一舊”的背書感覺,甚至要忍俊不禁地笑出聲來。
“學法不夠——放鬆約束——私慾膨脹——身敗名裂”,這一整套的“貪官煉成”過程,大概早已成爲人們耳熟能詳的“墮落模板”。因此,不是說貪官懺悔裏不必再挖什麼“學法不夠”的犯罪根源,而是講,這樣的剖析之辭和悔悟之語,往往已成了一種避重就輕、“爲悔而悔”的“公共範本”。對貪官來說,這是信手可拈、遊刃有餘的“過關”祕笈。而在公衆看來,這樣的“貪官懺悔”,有時則更像一種“貪官叫屈”。
“學法不夠”的貪官懺悔,何以疑似“貪官叫屈”?這是因爲,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對於貪官們的如此懺悔,或許迅速會聯想到“法治觀念淡漠,不知不覺滑坡”。但要是換個角度來想,未必不能解讀爲“避險之道”學得欠深、做得欠密,以致使自身貪污受賄的醜行,稍經“肅貪風浪”就“進水翻船”、完全暴露——這種“學法不夠”帶來的“悔恨”,難道不也值得某些貪官於囹圄之中,時不時地要暗暗叫苦、默默叫屈麼?
別信“學法不夠”的“貪官懺悔”,還緣於現實語境的諸多實例告訴我們,即便是那些“學法很夠”的貪婪蠹蟲,只要“土壤有利,氣溫適宜”,常常也很容易從“先進典型”蛻變爲“腐敗先鋒”。例如,一個多月前的媒體報道稱,海口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林明勇,任職期間爲他人在土地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鉅額錢物,但同時卻大講廉政建設,要求幹部職工讀“紅”書、讀“廉”書,儼然一個形象善變的“演藝明星”。
貪官落馬,其言也“矣”。剖析也好,懺悔也罷,再也不會似掌權得勢時那般狂妄無忌。但有時,這種表情上的“低眉順眼”,不見得就是內心中的真誠悔悟,只不過是出於企求減輕罪責的“虛假配合”和“另類表演”罷了。至少,就“學法不夠”的“貪官懺悔”來說,公衆早已看不出多少“真實的悔意”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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