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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自家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期間,廚房跑水致樓下鄰居房屋受損,房主爲此賠償鄰居各項損失1萬餘元。事發後,房主找承租人索賠遭拒,遂訴至公堂。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房主與承租人各擔一半責任,責令被告承租人賠償房主經濟損失5200餘元。
市民秦某於2010年7月將其位於南開區的一套房屋租給田某居住,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月租金1400元,租期1年。同年7月26日,該房屋廚房內廚寶與上水管接口處漏水,從走下水的水池裏溢出,滲漏到樓下鄰居李某家中,導致其房屋牆面、地板等被水浸泡,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李某爲此起訴秦某賠償損失,經法院判決,秦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承擔責任後,秦某提出,廚房水管堵塞,大量跑水是由田某使用不當造成的,因此應由田某予以賠償。田某則認爲損失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賠償。雙方爲此鬧上法庭。
訴訟中,被告田某辯稱,其雖於2010年7月3日租下原告的房子,但沒有立即入住,當月26日該房廚房水管老化跑水,並不是其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在租賃協議中約定,租期內房內各種設施由承租方保管、維護和使用。綜上,法院認爲,原、被告於2010年7月3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職責。原告雖將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漏水原因也未經鑑定,但畢竟是其基礎設施廚房內廚寶與上水管接口處漏水所引起,而被告在租賃期限內,確實有保管責任,且被告未出具沒有使用租賃房屋的證據,故漏水所導致案外人的損失應由原、被告對半分擔。由於原告不認可案外人的損失數額,系經鑑定所確定,故鑑定費、訴訟費計3000餘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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