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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河南省尉氏縣“水立方”商務會所發生了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這引起了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的重視。當地公安機關先後抓獲多名作案人員,打掉兩個涉嫌強迫女學生賣淫的團伙。
案件的發生,與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存在因果關係。正是因爲他們的瀆職行爲,爲犯罪分子間接提供了作案場所。近期,尉氏縣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公安局5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被法院判刑。
洗浴中心成“淫窩”
2010年6月7日,隨着一篇題爲《河南尉氏官商買春》的帖子出現在國內多家網站上,尉氏縣的“水立方”商務會所成爲衆矢之的。
位於河南尉氏縣城南的一處名爲“水立方”的商務會所內,連續發生了十餘起嫖宿未成年少女案,這些未成年少女來自該縣城幾所中學。這些學生都先以邀請洗浴爲名被騙去“水立方”商務會所。受害之後被拍下裸照,組織者以裸照威脅這些女生回校誘騙身邊的女同學前來“應招”,如果完不成任務,就將她們的裸照貼到大街上並傳到學校和其父母那裏,讓她們今後無法見人。
帖子中說,衆多官員、商人蔘與其中。2010年5月,在“水立方”娛樂中心,發生了十餘起政府工作人員及尉氏縣各界名流買春、嫖宿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來自該縣三所中學的五六十名中學女生,被以各種方式誘騙到“水立方”娛樂中心慘遭蹂躪。
多位受害者家長在得知自己的女兒慘遭蹂躪後不敢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一是怕遭到打擊報復,二是怕給孩子的未來帶來不利影響。個別家長頂着壓力到派出所報案,警方非但沒有加緊破案,反而置之不理,百般刁難。在報案無門之後,一些在鄭州打工的家長找到了當地媒體以及北京幾家媒體的記者,欲將這起案件查個水落石出,但當地政府及公安部門不僅沒有給予便利,反而對媒體記者的採訪活動百般阻撓。
該帖子提及:“尉氏縣"買處""嫖幼"之風在尉氏縣地方官員、商人中大有盛行之勢,他們已把"買處"、"嫖幼"視爲採陰補陽的一種時尚。”帖子內容讓人震驚和憤怒。
由於最初沒有官方的正面迴應,事件被越炒越兇,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爲惡劣的影響。因此此案引起了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的高度重視,河南省公安廳遂派人前往調查。
多名涉案人員被抓
6月23日,尉氏縣公安局在官方網站“尉氏網”發佈消息,確認有女中學生被脅迫賣淫。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已打掉兩個犯罪團伙,破獲涉嫌強迫少女賣淫案5起,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目前,對涉案在逃的4名犯罪嫌疑人,專案組已採取網上追逃等措施奔赴各地開展抓捕工作。涉案的“水立方”浴場、悅心賓館已被停業整頓。
2010年5月22日下午,尉氏縣中學生馬某在其校領導陪同下到尉氏縣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報案,稱5月21日她被強迫賣淫。接報當晚,人民路派出所就迅速行動,將尉氏縣城關鎮的16歲無業女子卞某抓獲刑拘。
5月23日晚9時,兩名中學生在其監護人的陪同下到人民路派出所報案,稱她們被三名女子帶至“水立方”浴場被強迫賣淫。據這些受害學生說,她們被犯罪嫌疑人以邀請洗浴的名義騙至“水立方”娛樂中心,隨後被拍下裸照。犯罪團伙組織者以裸照威脅這些女生回校誘騙身邊女同學前來“應招”。
接到兩起報案後,尉氏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6月1日下午3時,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後,專案組連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6月6日下午,專案組又將涉嫌嫖宿幼女的42歲翻砂廠老闆黃羣州抓獲。6月10日,涉嫌介紹賣淫的犯罪嫌疑人張軍麗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至此,尉氏縣公安局有關人員稱,案件已基本查明,涉嫌強迫女生賣淫的有兩個團伙。其中丁某、楊某、秦某、侯某系一團夥,自2010年3月份起先後在“水立方”浴場強迫少女賣淫兩次、在悅心賓館強迫少女賣淫兩次。卞某、要某系另一團夥,於5月21日下午在縣城鐵路北街雲龍賓館強迫少女賣淫一次。
違法爲“水藝方”辦證
案發前,位於尉氏縣城工業園區的“水立方”商務會所,是當地人投資1200萬開辦的一家高檔洗浴場所,有洗浴、普通按摩、棋牌等消費項目。工商登記的名字是“水藝方”,而2009年2月,商務會所開業時,招牌上用的名字卻是“水立方”。
強迫學生賣淫案偵破後,“水立方”違法營業的事實浮出水面,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5名國家工作人員也被逮捕。
2007年,姜軍偉(另案處理)在尉氏縣城關鎮尉蔡路西工業園區創建“水立方”商務會所,因註冊營業執照必須提供房產證或有關房產的證明文件,姜軍偉便託人找到尉氏縣房管局工作人員齊曉紅,申請辦理房產證。
礙於熟人介紹,在姜軍偉沒有提供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齊曉紅就安排人員到實地測繪丈量、繪製平面圖、計算房屋面積,併爲其辦理了兩份房屋所有權證,使姜軍偉得以利用該房產證爲“水立方”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2008年10月份,尉氏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發現姜軍偉的“水立方”商務會所是在其經營的“黑仔”食品廠的原址上改建的。2009年1月2日,時任尉氏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大隊長的馬軍偉安排執法人員都豔然對其進行調查。經勘查,“水立方”佔地13.33畝,其中4.40畝爲集體土地,8.93畝爲建設用地,在沒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情況下,姜軍偉將其改爲“水立方”的經營用地,屬於非法使用土地。
2009年5月5日,尉氏縣國土資源局對姜軍偉下發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等設施,並罰款8.88萬元。同年5月12日,都豔然用電話與姜軍偉聯繫後,姜軍偉找人代收了這份處罰決定書,簽收人註明“姜軍偉”之後,姜軍偉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
2010年3月5日,馬軍偉、都豔然以這份處罰決定書籤收時未註明“代簽”且又沒有采取其他送達方法爲由,將其視爲無效送達,後又向姜軍偉重新送達了一份處罰決定書。至案發時,馬軍偉、都豔然二人也未及時有效地糾正其土地違法行爲。
民警檢查流於形式
在此過程中,當地公安部門對“水立方”的檢查只流於形式。
尉氏縣工業派出所是“水立方”商務會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派出所副指導員阮振領和民警劉文進爲責任人。
2009年4月份,“水立方”在沒有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開始營業。2009年5月至7月,阮振領和劉文進先後三次對“水立方”進行治安檢查,對其無證營業的行爲沒有進行任何處理。
直到2009年7月底,“水立方”才辦理了相關證照。阮振領和劉文進在每月一次的治安檢查中,對發現部分住宿人員資料登記不全、信息未及時上傳等違法現象沒有嚴格依法處理,對實際存在的賣淫嫖娼現象未及時發現。
2010年6月,多家媒體對此事報道後,尉氏縣纔開始嚴查有關人員的瀆職行爲。同時,將姜軍偉非法佔用的土地及對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設施處理的案件,移交給了尉氏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經鑑定,姜軍偉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設施價值737.09萬元。
因案情特殊,此案移送異地審理。2010年1月20日,涉嫌玩忽職守罪的阮振領和劉文進被河南省延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6月20日,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對二人提起公訴。
2011年1月13日,涉嫌濫用職權罪的齊曉紅被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6月20日,齊曉紅坐在了被告席上。
延津縣人民法院認爲,因被告人齊曉紅違法爲“水立方”辦理了兩份房屋所有權證,使姜軍偉得以利用該房產證辦理了“水立方”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從而導致在“水立方”營業期間發生了強迫女中學生賣淫案件。齊曉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7月2日,延津縣人民法院以齊曉紅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7月18日,犯玩忽職守罪的阮振領和劉文進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工作瀆職付出代價
2011年1月18日,涉嫌玩忽職守罪的馬軍偉、都豔然被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6月22日,二人被檢方提起公訴。
在庭審中,馬軍偉、都豔然的行爲是否與“水立方”發生的案件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成爲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檢方指控,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水立方”的土地違法行爲查處不到位,未及時向尉氏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導致處罰期間“水立方”照常營業,併發生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因其不履行職責,間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場所。
而馬軍偉的辯護律師認爲,馬軍偉的行爲與“水立方”發生的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爲也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馬軍偉雖有延遲送達處罰決定書的行爲,但涉案的土地和房產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已經被沒收,並沒有直接造成公共財產的毀損。被告人的行爲沒有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更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故其行爲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既包括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包括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還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辯護人以二被告人的行爲沒有給國家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爲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定,二被告人在查明“水立方”屬於違法佔地,作出相應處罰決定後,由於其工作失職,導致該處罰決定在1年多的時間裏得不到執行。在此期間,“水立方”會所繼續營業,併發生上述案件。二被告人的瀆職行爲,爲犯罪分子間接提供了作案場所,兩者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鑑於涉案的罰沒款和財產均已執行,且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8月1日,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馬軍偉、都豔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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