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18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制定了《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實施辦法》,規定凡具有天津市戶籍,父母雙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蹤)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領取基本生活費。其中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爲每人每月1440元,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爲每人每月1440元。《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照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不低於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適時調整。其中,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由之前的每人每月1000元漲至1440元;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爲每人每月1440元,即按高於城市低保標準的200%覈定,隨低保標準進行調整。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由中央補貼和低保補助金構成。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散居孤兒不計入監護家庭人口。
當孤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1、年滿18週歲,從18週歲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份起停發。18週歲以上孤兒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關規定的待遇。2、被依法收養,從孤兒與收養人收養關係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份起停發。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從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份起停發。4、孤兒本人應中止或終止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況,從中止或終止之日起停發。(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