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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33歲男青年小馬申請了信用卡,透支上萬元未還被銀行告到法院。小馬以自己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爲由,認爲銀行審查不嚴,合同無效,拒絕還款。近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馬母親一直爲其還款,未提異議就表示追認了合同,且銀行沒有故意爲智殘的小馬辦信用卡,小馬應該遵守承諾,如數還款。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08年9月,小馬向北京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親筆簽署領用合約。開卡後,小馬的信用卡多次交易,他媽媽每月都償還一部分欠款。但截至今年6月,小馬的信用卡因透支產生欠款本息、滯納金等共計28000餘元。
就在去年6月信用卡最後一筆交易後,小馬的舅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佈小馬爲限制行爲能力人。由於醫院對小馬作出了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診斷和民事行爲能力鑑定,法院宣告小馬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在法庭上,小馬一方認爲他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當初與銀行籤的合同應無效。對此,法院認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馬辦理信用卡出現欠款後,其母就知道兒子持有信用卡的事實,後每月代兒子還款,也沒向銀行提出異議,更沒要求小馬停止信用卡消費,所以法院認爲小馬的法定代理人已對其辦卡用卡的行爲作出了事後認可,合同有效。
其次,小馬被認定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是在去年底,因此無任何證據表明銀行存在惡意,明知小馬智力殘疾,屬限制行爲能力人還爲他辦理信用卡。
小馬的代理人還認爲,銀行沒有核實小馬的資質狀況,合同也應無效。法院認爲,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違反借款人資信、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審查的強制規範,並不能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北京銀行與小馬都應自覺履行在合同中的承諾。小馬未按期歸還透支本息,銀行追討理由正當。
法院最終判決小馬償還銀行欠款本息17000餘元及滯納金等1萬餘元。小馬的代理人當即表示要上訴。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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