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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趙某與彭某是同事,同時二人又都居住在工農村附近。前些日子,公司其他同事組織了一次聚會,彭某搭乘趙某所駕駛的摩托車一同前往。
聚會上,趙某飲酒過量打算就近在同事家住下。趙某請彭某將自己的摩托車騎回去,放在他家樓下。當晚23點左右,彭某按趙某所說將摩托車鎖好並放置在了指定位置。第二天早上,趙某回到家發現摩托車不見了。經警方調查後確定,摩托車於昨天夜裏被盜。趙某對彭某鎖摩托車時的操作產生了懷疑,稱彭某對自己摩托車保管時未盡注意義務,所以向彭某提出賠償要求。但是彭某卻認爲,摩托車被盜與自己無關,所以拒絕了趙某的要求。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本案中彭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應認定爲合法有效的單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在本案中,彭某幫趙某將摩托車騎回家的行爲,並沒有獲得趙某任何形式的獎勵,屬於單純幫助性質。而彭某在接受了趙某的委託後,完全履行了該單務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至於該摩托車停放在居民樓下是否安全,則並非該單務合同中所約定的。所以,彭某對趙某無償委託所產生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張一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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