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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2011年3月,荊某聯繫開發區某服裝廠家定做1000件兒童羽絨服,雙方談妥價格後便籤訂了用料加工合同,規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服裝廠要製成1000件兒童羽絨服,荊某需向服裝廠支付10萬元加工費。可時間到了7月底,服裝廠趕製好了這批服裝,荊某遲遲不來取貨,而後荊某稱自己現在沒有足夠的錢支付加工費。服裝廠業務人員向荊某發送了電郵,稱這批服裝延期一個月,如果一個月之內不支付加工費,服裝廠將折價處理部分服裝來抵加工費。
一個月過去後,還不見荊某來結算加工費,廠家負責人決定變賣300套羽絨服來抵用加工費。荊某認爲,服裝廠擅自低價處理貨品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解讀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律師評析: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荊某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加工費,這時服裝廠行使了留置權。《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另外,《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服裝廠將與債權數額相當的服裝留置並抵價變賣以實現債權的做法並無不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記者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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