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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塘沽的張先生託朋友辦些事情,可是錢花了不少事情卻始終沒辦成,張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原來,張先生的朋友陳某以能爲他介紹工程項目爲由,收取其5萬元錢的“介紹費”。陳某承諾說如果事情辦不成,這筆錢一定會如數返還,後來陳某果然沒能幫助張先生聯繫上這則項目,張先生想問當初的“介紹費”他能否要回?
解答 : 張先生與陳某的工程介紹合同其實是一種居間合同,即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陳某未能幫助介紹工程,那麼他向張先生收取的介紹費應當返還,但可以要求扣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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