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訊前不久,曉晨去某超市購物時因爲多品嚐了一些糕點而與櫃檯的女營業員發生了爭執。據曉晨說,當時售貨員出言不遜地說她是“白吃白喝”,而她也立刻還以“顏色”,對售貨員挖苦諷刺了幾句。兩人越說越惱就動手打了起來,曉晨被打成輕傷,現在曉晨想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但她不知道該告的是售貨員還是超市方?
解答 :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從該款可以看出,售貨員毆打曉晨的行爲屬於個人行爲,與超市授權其職務範圍無關。因此,從侵權行爲的角度說,曉晨需要狀告的對象是售貨員,而非超市。(記者劉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