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這樣的調解結果,你們雙方還有什麼意見嗎……”9月初的一天上午,河北區王串場街司法所內,“刑事和解工作室”的調解員正適用檢調對接機制對一起輕傷害案件展開工作。
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公司的業務員,在推銷商品過程中因故與住戶周某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圓珠筆扎向對方左眼,造成周某左眼部損傷程度爲輕傷。
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最初雙方都有和解的意願,只是因爲賠償金額分歧很大,嫌疑人認爲被害人“獅子大開口”,被害方認爲嫌疑人沒有和解誠意,導致矛盾日益升級,雙方都放了狠話,一個說“法庭上見”,一個說“等着瞧”。這種情況不僅不利於案件的解決,而且很容易造成矛盾進一步激化,引發新的問題。依據《關於建立檢調對接機制的實施辦法》,承辦人經過細緻審查,該案符合適用檢調對接機制辦理的條件,於是向雙方當事人告知了適用檢調對接機制處理案件的權利,雙方表示同意。承辦人於是向“刑事和解工作室”制送了《適用檢調對接機制辦案委託書》,啓動刑事和解程序。
此後,“刑事和解工作室”工作人員從刑事和解工作室聘請的十四名刑事和解調解員中隨機選定兩名。經過調解,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自願達成和解,並在和解協議上簽字,犯罪嫌疑人當場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表示認罪、悔罪,真誠向被害人道歉。案發以來一直因和解細節僵持的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近年來,因生活瑣事或者矛盾而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有增多趨勢,其中大部分案件的危害後果並不十分嚴重,多數是輕傷。這種案子案情不重,主要是雙方矛盾難以調和,一旦處理不好,會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消極因素。這種‘刑轉民’的解決方式,既是恢復性司法的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結合現狀,河北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高婕談起了建立“刑事和解工作室”的初衷。
據介紹,不久前成立的全市首家“刑事和解工作室”,設在王串場街司法所內,河北區檢察院的公訴、偵查監督、未檢等辦案部門指派幹警擔任聯絡員負責案件移交銜接工作,調解工作由人民調解員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在工作流程上,檢察院相關辦案部門受理案件後進行審查,將符合檢調對接條件的向當事人進行告知,在當事人自願基礎上提出書面申請後,由“刑事和解工作室”遵循迴避制度隨機選擇調解員,在其主持下就案件中的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製作筆錄,無論案件是否和解成功都要由“刑事和解工作室”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製作反饋表,送交檢察院辦案部門。檢察機關對和解過程進行監督,並把刑事和解結果作爲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
“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而作好調解工作僅依靠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
幾年來,河北區檢察院不斷探索刑事和解的模式,力求公平公正,但從最初的由檢察人員促成和解,到嘗試由律師見證和解,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前者,檢察人員在和解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在當事雙方人看來,難以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往往把公訴人陷入兩難的尷尬境地,而且辦案效率受到很大影響;後者,由於律師的職業立場,又難免出現調解向某一方傾斜的情況發生。
刑事和解似乎進入了“瓶頸”,怎樣才能突破這個問題?去年以來,中政委發出構建“大調解”的社會矛盾化解格局的部署後,人民調解在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有效化解基層矛盾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河北區檢察院領導抓住這一機遇,將人民調解引入刑事訴訟程序中,嘗試把檢察環節的刑事和解工作與人民調解機制的相銜接。逐漸發展建立起的檢調對接模式,採用與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專業調解員”負責主持刑事和解。
據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首批頒發聘書的14名“刑事和解調解員”經過反覆篩選,主要從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選出,並建立“人民調解員庫”。刑事和解過程中由當事人從中隨機抽選兩名,體現了程序的公開公正。同時,爲了保證調解員的專業性,檢察院還定期對調解員進行培訓,由檢察人員和有調解經驗的法律工作者,從法律規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調解技巧三個方面開展專業培訓,保證調解員的專業能力。
來自社會基層的人民調解員擔當調解工作,不僅解決了調解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問題,而且人民調解員的中立立場和豐富的社會生活閱歷,使他們能夠在說理釋法的同時,從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的角度加以勸導,更加具有親和力、說服力,更容易爲當事人接受。
犯罪嫌疑人劉某與被害人李某系鄰居關係,劉某因李某在樓道里打電話聲音過大而與李某發生了糾紛,期間兩人言語不和扭打起來,劉某將李某頭部、胸部打傷,導致李某肋骨骨折構成輕傷、耳部損傷構成輕微傷。承辦人審查中瞭解到,案件在公安機關審查了半年多的時間,雙方始終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並對辦案機關產生了不滿情緒。爲了妥善處理案件,檢察幹警耐心向當事人說明了刑事和解機制,雙方同意接受調解。
在刑事和解工作室,經過規範的程序,雙方隨機任選了兩名調解員。當兩名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從“法、理、情”入手,一方面闡明該案在法律角度應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從鄰里之間和諧共處的角度進行規勸,經過一番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深受感動。劉某深刻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誠懇道歉,得到了對方的原諒,雙方最終就和解問題達成了協議。檢察機關已根據有關規定對此案作了妥善處理。本案從受理到審結僅僅用了六天時間。
(三)
“刑事和解階段結束後,當事雙方的真實想法和調解員的意見是什麼?是否已經順利達成經濟賠償協議?”
犯罪嫌疑人吳某與被害人程某系同事,平時關係不錯,後因瑣事發生矛盾,吳某將被害人面部打傷,經鑑定爲輕傷。案件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有達成和解的意願,經“刑事和解工作室”組織專人調解,嫌疑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1.6萬元,矛盾化解後,“刑事和解工作室”出具了和解協議書,蓋有幾枚鮮紅公章的反饋表,給該案做了全程“定位”,承辦人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建議公安機關撤案。
據介紹,爲了發揮主動性和監督力,檢察機關把好檢調對接的“入口關”,嚴格規範流程。每個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都要經過檢察人員的嚴格審查,只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經過檢察長的審批,才能進入和解程序。和解後檢察人員還要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即時履行等進行審查監督,確保調解工作的合法性與公信力。
談及目前的工作,河北區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韓東表示:建立“檢調對接”機制,設立刑事和解工作室,是我院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上的一次有益嘗試。將檢察環節的刑事和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起來,依託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在當事雙方中間建立起一塊沒有利害關係的“緩衝帶”,既保證了程序的公正,也有效促進了矛盾糾紛的化解,及時修復被輕微刑事犯罪行爲損害的社會關係,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