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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上海11月23日電(記者孫小靜、包蹇)在今天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全面修訂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並透露將於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實踐中,有些總監理工程師兼任項目太多,到場監督率低;監理單位在競標、承接業務時承諾提供資質等級較高、有較強業務能力的總監理工程師,到了施工現場就隨意更換。針對這些問題,《監理辦法》強調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的重要責任、完善和強化對監理違法行爲的處罰。
《監理辦法》強調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的重要責任,明確增加監理的現場報告義務。根據實踐中產生的各種狀況《監理辦法》規定,第一,監理評標標準應當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的從業經歷和業務能力,國家或者本市重點建設工程監理評標時,還應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答辯的方式評估其業務能力。第二,監理單位需要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第三,限制總監理工程師的任職數量,對大型建設工程、保障性住宅和重大工程,其總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的監理;對其他建設工程,已擔任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同時擔任其他工程監理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個。
《監理辦法》完善和強化了對監理違法行爲的處罰。在現有法律、法規對監理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基礎上,對上位法未規定的監理違法行爲,比如監理單位委派註冊監理工程師違反任職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行監理職責等,規定了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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