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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評論
□陳杰人
國務院法制辦前天公佈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草案明確規定,禁止政府部門採購奢侈品,禁攤派、轉嫁經費用於“三公”,禁止無實質內容出國考察。草案還明確了“三公”經費公開制度,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定期公佈“三公”經費的預算、決算、績效考評情況。
應當肯定,在“三公”經費問題日益受到民衆關注,有關黨政機關和官員購買、使用奢侈品的醜聞不時見諸媒體並引發公衆不滿的當下,作爲我國首次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進行的這項立法工作,確實具有突破性的制度意義,它至少能夠爲將來黨政機關“三公”經費的定性、使用和管理確立一些基本的原則,尤其是草案所規定的定期公佈制度,更值得期待。
“三公”經費的實質,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稅款爲其公務行爲提供便利和條件的消費行爲,這種消費本身具有管理技術上的必要性,因爲適度的工作條件,如公車、辦公房、出國考察等,本意是爲了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而進行的必要花費。但由於過去缺乏對“三公”經費的基本監督機制,所有“三公”經費的核定、使用、管理和監督,都是使用者自己內部掌握,時間一長,浪費以及其他各種違法行爲就日益嚴重。所以,要管好“三公”經費,核心環節是抓好監督。
此管理條例草案,已觸及了監督層面的話題,特別是規定縣級以上機關應當定期公開有關信息,將爲“三公”經費的陽光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但必須看到,從媒體報道的有關內容來看,這部行政法規的立法技術基礎,依然停留在“自我監督”的層面,包括經費公開行爲,也是由使用者自己來決定。因此,這樣的規範制度效果會如何,值得打個問號。至於條例草案的其他有關內容,就更顯模棱兩可,比如什麼是“奢侈品”,什麼叫做“無實質內容的出國考察”,這些都很容易被規避。而縣以下機關如鄉鎮政府,也是“三公”經費醜聞的高發區,所以亦不應將其排除在規制範圍之外。
筆者認爲,要真正規範“三公”經費,防止浪費和滋生腐敗,還是要建立以外部監督機制爲主體的規範制度。具體來說,“三公”經費的管理和規範,可以考慮在如下三個方面發力。
首先,在合理確定“三公”經費預算規模和使用範圍的基礎上,賦予民衆以實質性的監督權力。從根本上看,包括“三公”經費在內的國家機關各種預算,最終必須納入到人大的審議機制當中,並且引入人大的辯論和質詢制度。考慮到行政法規無權設計人大制度,這部法規草案能否考慮設立“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在民間公開遴選監督員的方式,讓監督員對有關機關的“三公”經費進行宏觀審查,並在必要時進行分項甚至具體支出事務的審查監督。
其次,可以確立“三公”經費的追償機制和納稅人索賠機制。對於經確認爲違規或者違法的“三公”消費行爲,可以通過條例的規定,賦予國家機關向決策者、審批者以及具體享用、消費者以追償的權利,同時,納稅人也有權以個人名義提起索賠請求。通過這種索賠追償機制,讓公務員不敢“佔便宜”。
第三,應當明確“三公”經費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公開範圍,禁止以“保密”爲由拒絕公佈任何“三公”經費的全部或部分。法規同時還應當明確,只要公民或媒體有請求,有關機關就應當對請求的經費事項公開信息。
筆者相信,來自外部的監督一定比自我監督更有力量,更有效率。而“三公”經費居高不下的原因,恰恰源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追求享樂、不把納稅人的錢當錢用,只有讓經費的真正主人有權監督使用者,才能確保“三公”經費的正當、合理使用。(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
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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