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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賈某系一出租車司機,某晚10點左右,賈某拉了三名乘客,每人均手持砍刀。他們上車後說出高價包車,讓賈某全程等待接送,並告訴其不要報警。此時,賈某從他們的言語中得知他們欲實施犯罪行爲,但是賈某仍欣然接受。果不其然,三名乘客下車後即去毆打某人,將其砍成重傷。賈某在出租車內看到了毆打過程,並聽到對方求饒聲音。後三名乘客乘坐賈某的出租車離去。
分歧
本案三名乘客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並無異議,但對出租車司機賈某是否構成共犯,存在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爲,賈某雖然知道三名乘客要去犯罪,但其事先沒有與他們溝通、預謀,而接送乘客是其本職,並非出於幫助他們犯罪的目的,不構成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爲,出租車司機在正常載客期間,無論乘客去向、目的,即便知道乘客欲進行犯罪行爲,因爲沒有事先的溝通,不能構成犯罪,但本案賈某在已經明知乘客去犯罪的情況下仍等待接援,形成了通謀的事實。故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對賈某定罪處罰,但在量刑時可考慮賈某爲從犯、主觀惡性不大,從輕或減輕處罰。
評析
筆者認爲賈某構成犯罪,系共犯中的從犯。
通常認爲出租車司機搭載犯罪人員系履行職責的行爲,主觀上並不具備犯罪的故意,即便是明知而爲也非共同故意犯罪。但是本案中從多處細節中可以認定賈某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爲。
1.賈某與犯罪行爲人存在預先共謀。共同故意犯罪,需有一定的意思聯絡。本案中,三名乘客上車後賈某已經發現三名乘客手持砍刀,並從他們言語中得知欲實施犯罪,此時賈某主觀上爲明知;在三名乘客提出高價包車時,賈某欣然地主動接受,而非在脅迫下接受的,並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積極實施客觀行爲。可以判斷出,賈某已經有了事先通謀之行爲。
2.賈某主觀上系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指希望或放任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本案中,賈某欣然接受他人出高價接應的邀請,並在等待過程見到三名乘客的犯罪行爲後仍未改變初衷,也未報警,放任犯罪的發生。上述細節表明賈某此時的主觀心態應爲間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並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即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相結合也可構成共同犯罪,因此賈某系故意傷害罪共犯。
3.賈某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爲。賈某雖然未直接實施鬥毆行爲,也未提供犯罪工具,但是賈某在放任的主觀心態下,積極等待犯罪嫌疑人幫助其提供作案的交通工具,可以認定賈某實施了犯罪行爲。
4.對賈某應從輕、減輕處罰。從法定量刑上看,賈某爲達掙錢目的,臨時起義間接參與犯罪,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爲,未參與策劃,故應爲從犯。從酌定量刑情節上看,賈某主觀惡性不大,其本身並不希望被害者受傷,可以從輕處罰。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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