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於翔劉志敏記者馮琳)市民騎自行車途經斜坡路段,被附近突然竄出的“無證狗”撞倒摔傷。後爲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犬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民趙女士騎自行去上班,途經楊某經營的工廠門前斜坡路段時,從廠裏跑出三條狗,其中一條撞倒了趙女士的自行車,趙女士倒地造成胸椎、腰椎等部位摔傷住院治療。後趙女士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被告楊某辯稱,原告自身應負事故責任,事故現場視野很開闊,如原告注意了就不會撞到狗身上,故不同意賠償。事故發生後,已爲原告支付當日門診費和第一次住院費用約3000元,對於原告主張過高費用不認可。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纔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沒有爲該犬辦理養犬登記證,也沒有在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下攜犬出戶,放縱該犬活動,致使該犬撞傷原告,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萬餘元,扣除墊付費用,實際再賠償2.7萬餘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