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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轉股權有助於企業擺脫資金短缺、拓寬融資渠道,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也有助於盤活債權人的存量資產,改善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的資本結構,從而穩定經濟環境、保護社會交易安全。此外,債轉股還能夠鼓勵擴大投資,促進更多的財產性權利轉化爲資本。
公司債權轉股權即債轉股問題,一直是經濟生活中企業和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國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不少企業提出債權出資的迫切需求。此前,債轉股以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定合同的方式確定,但一直沒有通過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增加註冊資本,來得到規範和認同。爲此,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23日對外公佈,共19條,將於2012年1月1日實施。本報記者就《辦法》主要內容採訪了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
合同債權、法院確認的債權等可轉爲股權
《辦法》首先明確,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爲。
《辦法》明確規定了可轉爲股權的三種債權:一是“合同債權”,即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有合同約定的債權可轉爲公司股權。債權種類很多,按產生原因可分爲合同之債、侵權行爲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除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合同之債外,其他種類債權難以確定數額,不能轉爲股權。
二是“裁定債權”,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轉爲公司股權。在此情形下,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經法律強制力予以認可和支持,可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實現和司法裁判的執行。
三是“重組債權”,即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可轉爲公司股權。這對於破產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優化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現實意義,且這類債權真實性和合法性均經相應的法律程序認定,風險可控。同時《辦法》明確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
《辦法》還規定,用以轉爲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股權作價與非貨幣財產作價之和,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70%
周伯華指出,債權是經濟生活中較爲普遍存在的財產性權利,實行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化解資金困難、優化資產結構、提升融資能力等具有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必須看到,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於債權的實現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對社會交易和公司登記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債權到期後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註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
鑑於此,《辦法》確定了“鼓勵投資、防範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資產整合和破產重整,鼓勵社會投資。
《辦法》明確,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70%。
債轉股可以拓寬融資渠道、盤活債權人存量資產、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
周伯華強調,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擺脫資金短缺、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行業佈局和資產結構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有利於服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鼓勵擴大投資,促進更多的財產性權利轉化爲資本,爲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服務。
有利於構建健康經濟發展環境,既能增加債權人實現債權權益的渠道,又能擴大被投資公司的資產規模並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保護社會交易安全。
有利於改善公司資本結構,促進企業優化行業佈局和資源配置,盤活債權人的存量資產,提升被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的資本結構。
有利於穩定經濟環境,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促進破產企業重整或者和解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對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改善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現實意義。
出資財產應真實存在、權屬清晰,債權應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債轉股風險防範方面,《辦法》從四個方面做出規定:當事人承諾、依法評估和驗資、依法處罰、信息公開。
“當事人承諾”主要是爲了保證用以出資的財產真實存在、權屬清晰。如果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債的產生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導致債權無效,自然不得作爲出資轉爲股權。因此債權人和公司在債權轉股權過程中,應當對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負責。
《辦法》明確,用以轉爲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及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辦法對驗資證明內容也作出規定,以防範風險。
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有違法行爲的,工商部門將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吊銷資格證書和吊銷營業執照等。
信息公開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債權轉股權的公司基本登記信息的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二是對債權轉股權公司違法行爲處罰信息的公開,及受到行政處罰的評估、驗資機構名單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