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爲歲末扒竊類案件增多,蘇州市公安局日前出“奇招”,出臺了認定盜竊犯罪新的指導意見,規定凡是具有入戶盜竊及在公共場所扒竊行爲之一的,只要盜竊數額達500元以上,公安機關就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此前,江蘇省司法機關確定的統一標準是盜竊1000元以上財物的行爲才構成犯罪。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標準,行爲人盜竊財物的數額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予以治安處罰。最高法院曾規定“數額較大”標準爲500-2000元之間,並且授權各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標準。也就是說,即便認爲1000元的標準過高,不符合工作實際,也只能是江蘇省司法機關制定相關標準,蘇州公、檢、法沒有權力自降“犯罪標準”。
按照我國立法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權的規定,不要說是基層地方公安機關,就是省市一級的公安廳(局)乃至國家公安部,都無權單獨變更刑事責任標準。在刑事訴訟領域,公安機關必須按照現行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釋,對符合犯罪追訴標準的涉嫌犯罪行爲依法立案、偵查。
也就是說,按照授權範圍,地方高級法院會商相關部門所確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纔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並且也應當獲得當地各級公安、檢察機關的一體遵循。但從新聞報道看,此番蘇州市公安局顯然是“單兵獨進”式地單方調整部分盜竊行爲(入戶盜竊、扒竊)涉嫌犯罪的刑事追訴標準。不知道這樣的“打擊盜竊”是否符合權限範圍?也不知道蘇州當地的檢察院、法院會如何看待和應付這樣的問題。這或許會成爲檢察院、法院遭遇的一個“社會難題”——因爲公安機關已經率先大張旗鼓地吹響了降低“數額”標準、嚴厲打擊偷盜的“戰鬥號角”,或許也獲得了當地民衆的“廣泛支持”,倘若檢察院、法院依然“墨守成規”(筆者當然認爲這纔是合法並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會不會引起民衆的不解,甚至承受對盜竊犯罪“打擊不力”的罵名呢?
而在當前司法需要特別“講政治”、“講社會效果”和“讓人民滿意”的氛圍之下,我們的檢察院和法院又會不會真的被逼上依照當地公安機關制定的“犯罪標準”去“嚴格執法”,而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相背的境地?對此,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並期待司法機關真正嚴格的依法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