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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11月24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如東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徐建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徐建華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建華,現年55歲,大專文化。2004年2月至2011年2月,徐建華在擔任如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共如東縣委副書記、如東縣政協黨組書記、副主席、主席及兼任洋口港臨港工業區圍墾、如東縣東安新閘工程等相關灘塗圍墾工程指揮部總指揮、顧問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圍墾工程招投標、職務晉升及關係協調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2萬餘元。2011年2月底,徐建華在得知組織將對其調查後,爲逃避追究,主動將80萬元賄賂款歸還給章某。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徐建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在辦案機關追究前主動退還部分受賄贓款,雖認定爲受賄,但可從寬處理,且在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應予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在歸案後退清全部受賄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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