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嘉興經濟開發區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陸某因受賄,日前被浙江秀洲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經審理查明,陸某在擔任嘉興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嘉興嘉發建設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嘉興經濟開發區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分管拆遷安置房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及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多家建築公司、裝飾公司的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等人所送的賄賂款、物,共計價值28.4萬元。
陸某其實“很小心”,他數次聽到風聲,爲掩蓋罪行,又數次退還賄款。比如,2007年開始,陸某爲某建築公司項目經理吳某在工程中謀取利益,陸續收受其賄賂款物共計14.6萬元。但是2010年3月份,陸某聽吳某講檢察機關在調查開發區工程領域腐敗問題,非常害怕,爲了掩飾犯罪退還吳某2萬元。
但到了2011年春節前,陸某又收受吳某所送的價值4500元蘋果平板電腦一部(後支付2000元);春節時又收受吳某所送代金券2000元。陸某和另外一個項目經理楊某的權錢交易也是如出一轍:先收了4萬元現金和5000元代金券,聽到檢察機關查案風聲後退還4萬元。另外,陸某和項目經理顏某、陸某的權錢交易過程也基本如此,收受兩人賄賂款物共計價值9.28萬元。另外,陸某還以借爲名向某項目經理索要車輛,項目經理便將其購買的1輛桑塔納二手車(價值4.7萬元)直接過戶給陸某,陸某予以收受。案發後,陸某家屬退贓20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陸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8.4萬元,爲他人謀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陸某能主動退贓並交代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