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25日,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懇求改判。(《京華時報》)
朱思宜要求改判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我只是行賄,爲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他因爲行賄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賄的對象之一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成勇,接受了他20萬元賄賂,卻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道理的。按照刑法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楊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賄賂達到20萬元,並且幫助他謀取全國人大代表這樣一個神聖職位,玷污了“人大代表”這一職位的名稱,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也不至於才判處緩刑四年。
但朱思宜以楊成勇判處的輕爲由而認爲自己判得重,卻沒有道理。刑法規定,個人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單位犯單位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達公司向韶鋼第一物資公司原副經理閻蜀南及葉樹養(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等人行賄共1693萬元;自己個人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共220萬元。法院以行賄罪(判刑12年)及單位行賄罪(判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這個處罰是恰當的。
但從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首先,就是貪官的處罰偏輕漸成一種趨勢。像一些貪官動輒就是貪污、受賄幾個億,仍然不會被判處死刑。在這種背景下,楊成勇受賄20萬元被判處緩刑就不足爲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們,不要光看查處了多少貪官,更需要關注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處罰。其次,對於行賄犯罪打擊不是那麼有力,對於行賄犯罪判處重刑更是少見,朱思宜的抱怨與此不無關係。最後,揭示了一個法制不統一的問題,同罪不同罰、同案中不同被告人處罰尺度不統一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