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18日,天津市高院李少平院長對天津二中院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審”機制運行情況作出批示:“二中院這項經驗,非常值得總結。法院審判、執行是第一要務,用心探索審判規律,不斷提高司法水平,是我們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自2011年3月份開始,天津二中院建立了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審” 速裁工作機制,並專門成立了“速裁合議庭”。由三名法官組成的速裁合議庭選案1206件,結案1142件,選案、結案數佔全院同期所有民事二審案件總收案數(2629件)的45.87%和43.4%,平均調撤率爲29.86%,月度最高調撤率達到了38.98%,案件平均審限爲15天,在解決“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審判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催生“簡案快審”機制建設
2005年,天津二中院年收案9253件,2010年達到了11472件。單就二審民事案件而言,2005年,二審民事收案數爲2995件,到2010年已經增至5475件,增幅爲82.8%。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時,新案由、新類型案件,涉衆、涉穩的協調型案件,法律適用疑難案件,社會輿論關注的導向型案件的數量也在與日俱增。面對複雜的收案形勢,二中院深入貫徹落實好“繁案精審、簡案快審” 的指導思想,一方面着眼於金融、建設工程等專業化合議庭的建制,同時通過強化審委會監督指導職能,加強層級監督,完善審判長聯席會議機制和外部聯動協調機制,深化法官業務培訓,不斷打造精品案例。另一方面,自2010年開始重點開展了二審案件的“簡案快審” 機制建設。並於2010年3月正式運行。目前已增加至兩個合議庭。
二、案件分流的類型化,實現了審判資源配置與當事人多元化司法需求的有機統一
類型化特點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涉及一審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的程序審案件;二是涉及原審判決不準離婚的上訴案件,數額較小、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撫育費、贍養費給付,小額交通事故賠償,所有權確認,採暖費、物業費給付,小額勞動爭議,鄰里之間相鄰關係,房屋買賣中實際面積不符、遲延交房等案件。上述實體審案件雖然案由各異,但都具有“經過一審審理,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的類型化特徵,連同二審程序審案件,通過縮短審限,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和審理流程,輔以調解和辨法析理能夠及時有效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訟。
三、辦案流程集約化,破解了“審限之困”
一是結合審判實際和兄弟法院的經驗,二中院制定了《二審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確定“簡案”審限爲15日,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30日。比《民訴法》規定的二審普通程序三個月的審限縮短了60日以上。實踐當中,二中院速裁案件的平均審限爲15日。同時,還對30日內不能結案的數量做了上限規定,即:不得超過速裁合議庭全年結案總數的10%。二是初選、複選、審覈、分案四個流程管理環節實現了集約化運行。首先,二中院將速裁合議庭設置在立案一庭,使得選案、審批、分案等流程管理工作均能在一個部門內完成,減少了推諉扯皮,便於統一管理和協調。其次,加強了各個環節的整體協調和進度控制。賦予速裁合議庭優先選案權,在二審立案後分案之前,審判長每週集中進行案件篩選,選案數量不低於該周全部二審民商事上訴案件的20%。審判長初選後再組織合議庭成員集中複選並報經庭長審覈。庭長審覈後交由立案合議庭實行電腦隨機分案。以上便形成了,由速裁合議庭、立案合議庭、立案庭庭長組成的,初選、複選、審覈、分案四道流程管理環節的集約化運行系統,與本院的大分案格局相比,特點是手續簡便、環節集中、流轉快、效率高。
四、調解、審判一體化,推動“案結事了” 步入“快車道”
爲了做到“又好又快” ,二中院主要採取了調解審判一體化的工作方式。一是實行調解前置,建立“簡案快審” 機制與訴前調解機制的有效銜接。依託二中院設立的訴前調解中心的職能,首先由速裁合議庭與訴前調解中心聯合開展調解工作。訴前調解的時限爲兩日。經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撤回上訴的,由立案合議庭立案,速裁合議庭審覈後出具法律文書。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調解或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速裁合議庭啓動“簡案快審” 工作機制並在5日內進行評議。二是詢問與調解並重。在詢問過程中,融入調解的工作方法,詢問筆錄與調解筆錄涉及的內容相同的可以相互替代使用,減少環節上的重複。加強對當事人即時履行義務的監督執行,促進雙方當事人着眼實際問題達成調解協議。通過理順調審關係,實行調、審一體化,有力地促進了在調解基礎上的案件審理工作,最大限度弱化了當事人的對抗強度。實踐當中,有近30%的速裁案件都能以調解、撤訴的方式結案。即便最終以裁定或判決方式結案,息訴服判率也大大提高。截至目前,二中院尚未有再審改判的速裁案件出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