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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紀委監察廳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有關批示精神,組織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深入開展了對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組成四個調查組分赴有關市縣,嚴肅查處了一批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過程中出現的典型案件。11月29日,省紀委監察廳通報了7起典型案件。同時,設立全省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舉報電話:0351-12388,方便羣衆監督。
這七起典型案件是:陽泉市盂縣南婁鎮黨委、政府對冬季取暖供應煤的拉運發放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指導不力,特別是在郭村“兩委”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供煤發放環節監管不夠。南婁鎮郭村村委重視程度不夠,宣傳不到位,工作組織不力,造成供煤發放秩序混亂且在發放過程中造成供煤虧損,導致21戶羣衆不能及時領到供應煤,還有近一半農戶以200元價格變賣供應煤。
朔州市朔城區葫蘆堂煤礦在向利民鎮東窪村供煤過程中,朔城區派駐煤礦聯絡員李某某、馮某某二人對煤場負責人王某提供的供應煤把關不嚴,
導致葫蘆堂煤礦給東窪村拉運的58噸煤炭所含煤矸石較多,除去煤矸石後,每戶只能按1500斤分配,低於省政府要求的一噸標準。
運城市稷山縣陶樑村村幹部借發放冬季用煤之機,以借款的名義,要求每戶村民先交100元修路款才能領到取暖用煤的問題。
長治市平順縣陽高鄉南莊村在給低收入農戶分配取暖用煤時加入附帶條件,優先向參加了新農合醫療保險的低收入農戶發煤,對未參保的低收入農戶暫不發煤,導致未繳納保險的村民對省委、省政府此項惠民政策產生了誤解,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大同市天鎮縣張西河村負責人在向農戶發放冬季取暖用煤過程中,在既未向上級部門請示也未徵得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借發煤之機,向村民收取原已停止收取的農村合作醫療費,造成了羣衆的不滿。
臨汾市霍州市師莊鄉南莊村村委負責人在未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也未做好羣衆思想工作的情況下,把發放戶數由2010年終報表數字106戶擴大到實有戶數176戶,將每戶應得的一噸煤平均爲每戶1200斤左右,引起羣衆不滿。
呂梁市交城縣夏家營鎮鄭村、段村經縣政府同意,把每戶一噸煤變爲現金350元進行發放,同時擴大發放範圍。其中,鄭村把發放戶數由2010年統計戶數720戶擴大到現有在冊戶數890戶,每戶發放現金283元;段村把發放戶數由2010年統計戶數1000戶擴大到現有在冊戶數1180戶,每戶發放現金300元,引發部分羣衆不滿。
省紀委監察廳已責成各市紀委監察局及有關部門,對以上違紀違規案件涉及的責任人作出處理。
省紀委監察廳要求,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繼續深入開展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供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對違紀違法行爲嚴肅查處,並堅決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適時進行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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