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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瀋陽12月1日電(記者範春生)遼寧省海城市西枊鎮21歲的小夥兒胡巨因在超市內實施搶劫,於近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令人警醒的是,其搶劫的商品經鑑定價值僅爲10元。
2010年12月29日23時,胡巨在海城市西枊鎮一超市內消費了煙、酒和打火機等商品,在店主要求胡巨結賬時,他卻拿出一把卡簧刀聲稱“我搶你行不行?”說完拿刀向店主扎去。隨後,當地民警聞訊趕來將胡巨抓獲。經鑑定,他尚未支付的煙、酒和打火機價值僅爲10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胡巨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持械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搶劫罪爲我國刑法中的重罪,屬侵犯財產罪系列,起點即爲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判死刑。搶劫數額的大小,並不是該罪量刑的唯一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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