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逃匿13年歸案後,銀行高管揭出了違法放貸7億的驚人黑幕:當時經濟秩序很亂,“高進高出”是銀行業公開的祕密,領導讓簽字、放貸,自己不可能反抗;“當時大環境都這麼做,只不過是順勢而爲”;“我無權批貸款,只是聽命辦事”。
辯稱“聽命辦事,何罪之有”
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原經理馮偉,在行長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對外違法放貸7億餘元,導致兩億餘元貸款未收回。事情敗露後,正在外地探親的馮偉選擇了逃亡,在長達13年的東躲西藏之後,於2010年7月20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被抓獲。
2011年10月26日,馮偉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接受審判。法庭上,馮偉仍然認爲自己很委屈,辯稱自己只是“聽命辦事,何罪之有”。“出了事,責任我是要承擔的,但只是作爲資金部負責人的那一部分。”法庭上,馮偉認爲,自己所犯的錯誤應該歸結於歷史背景。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鄒劭坤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說,馮偉個人對事實承認,但卻對法律定性不認同,只是緣於他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信用社用“專戶”放貸幾十億
1963年出生的馮偉是恢復高考後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畢業後曾在北京工商銀行朝陽區辦事處工作,長期與妻子兩地分居。
1991年,中關村城市信用社副社長看重馮偉,想將他收到“麾下”,條件之一就是答應幫他的妻子在北京找一份工作。經過再三考慮,馮偉選擇了投奔中關村城市信用社,成了信用社資金部的一名員工。
1995年前後,金融機構開始大規模改革,中關村城市信用社被合併爲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是霍海音。原本順理成章應該得到提拔的馮偉,卻由於合併之後的名額限制未能順利升任副行長,依舊擔任資金部的經理。事後,據馮偉的同事反映,馮偉乾的就是副行長的活。
據馮偉自己說:“在霍海音手下工作,我做什麼事都是聽他安排。”
早在信用社合併之前,馮偉就在霍海音的安排下,以資金部的名義在信用社內單設了一個賬戶,用於吸收大額存款並高息放貸,而這個非法賬戶所留公章也是資金部的,賬戶名稱則是馮偉。
據鄒劭坤介紹,這個賬外賬戶的貸款流程比較特殊,想要通過這一渠道貸款的人首先得想辦法結識資金部內部員工,經內部人員引薦之後,馮偉或霍海音纔會出面跟對方談。爲了規避查處,馮偉、霍海音和申請貸款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中,金額和利率都是按照信用社正常的貸款標準,加蓋資金部公章,但雙方的實際操作卻並非照此標準。例如,如果要貸款10萬元,國家規定利率8%,合同上也按國家規定寫着10萬和利率8%的數據,但實際支付給借款人的肯定不是10萬元,可能只有8萬甚至6萬。“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對方收到貸款後,通過支票或其他方式額外支付高息部分,然後霍、馮等人再通過銀行設立的公司,將資金運作出來。”
據統計,信用社利用這個專戶前後共貸款幾十億,完全不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放貸利率和比例要求進行操作,隨意攬存和放貸,專戶裏的錢大部分都被貸了出去。
逃回北京後竟順利辦了“二代證”
1998年4月,霍海音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拘留,2002年12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等罪名一審判處死刑。
而案發當時,馮偉剛好在深圳探親,得知霍海音被抓後,馮偉從父母那裏拿了30萬現金後開始逃跑。之後的十餘年裏,這些錢一直被他裝在旅行包裏帶在身邊。他先是在深圳羅湖區火車站旁邊的一個小區租了一間民房,每月房租是88元,半年付一次。躲進去後,馮偉跟誰也沒有聯繫過,直到半年多後,因爲擔心被查身份證,他才被迫逃往廣州市。
1999年4月前後,馮偉選中了廣州市番禺祈福新邨附近的一處農民房,房租一年1.2萬元。“租這裏是因爲這個地方不查身份證,也幾乎沒有警察會去。”馮偉說,不過,他住在這裏仍然不敢出門,只是偶爾出去買菜和報紙,買完就立刻回去。哪怕是在這個村裏,他也因爲擔心被查而換了幾次房。
11年的東躲西藏讓馮偉心力交瘁。2008年4月,他終於不堪壓力決定回京。據馮偉自己說,他回到北京的第一件事就是趕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稱要換二代身份證,並特意強調了自己是馮偉。沒想到,警方不僅沒抓他,還順利地給他辦理了二代身份證,這讓他覺得“一切都應該過去了”。
放鬆了心情的馮偉,又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甚至還順利辦下了護照,帶着前妻、女兒一起去英國、德國、法國、瑞士等地玩了十多天。
可是,事實最終證明,一切並不會就這麼過去。2010年7月,馮偉又帶着一家人到黑龍江哈爾濱市旅遊,在酒店登記入住時被發現是網上追逃人員,已經被通緝了13年的馮偉就此落入法網。
辯稱“順勢而爲”仍難逃刑責
法庭上,馮偉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爲其行爲不構成犯罪。據辯護人稱,“當時大環境都這麼做,馮偉只不過是順勢而爲”。按照馮偉辯護律師的說法,當時銀行的監管體系還沒有建立,對許多工作也還處於探索階段。
但根據資料顯示,1991年開始,相關部門就開過關於加強信貸管理的相關會議。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明確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發放貸款、超規模或者變相突破規模放貸等。人民銀行也相繼發出《不準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的十項規定》。可馮偉卻說,自己並不清楚當時的各項規定。
“正規銀行的資金部沒有這些職能,資金部實際是銀行資金的調度部門。”馮偉承認,當時經濟秩序很亂,“高進高出”是銀行業公開的祕密,領導讓簽字、放貸,自己不可能反抗,“我當時覺得是違規,沒想到是違法犯罪”。而馮偉的辯護律師也提出,馮偉只是一個聽命於領導的普通職員,就算追究責任,也該屬於單位犯罪。
對此,鄒劭坤解釋道,檢方並不否認有單位犯罪的罪名,但是因爲中關村城市信用社曾經幾經改制,暫時無法以單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馮偉作爲主要負責人,放貸過程他是從頭到尾跟下來的,他顯然應該是重要的責任人。至於其個人是否獲利,雖然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馮偉個人獲得私利,但並不影響檢方對馮偉12起違法放貸的犯罪事實的指控。
至於馮偉的定罪問題,鄒劭坤告訴記者,馮偉的行爲發生於1993年至1997年,2010年歸案。這期間前後共跨越新舊兩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規定的是“利用賬外資金非法放貸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該款修改爲“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因爲馮偉行爲是以吸收存款所得資金違法發放貸款,故應以新刑法“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