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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天津12月2日電(記者周潤健)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天津新修訂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該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該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前,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並由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於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爲了加強管理,天津將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監管。該辦法規定說,對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並定期調整公佈。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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