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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樑懌韜報道:12月2日,廣州市城管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廣州市燃氣企業不良行爲記錄公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日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若有不良行爲,其不良行爲將會記入誠信檔案並會上網公示。
根據該《辦法》,四大項目將被視爲燃氣企業不良行爲,包括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範的行爲;僞造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行爲;不遵守經營服務規範的行爲;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的行爲。
根據《辦法》要求,該四大項又被細分爲16類不良行爲,即:違反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效責任投訴;僞造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發生責任安全事故;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接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整改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未完成整改或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將罐車作爲儲罐使用;委託非本企業送氣工配送;燃氣中摻雜二甲醚;技術崗位人員未持證上崗;未及時答覆用戶查詢收費和服務等事項申請;未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用戶投訴;未按要求使用視頻監控系統;不按規定使用危運IC卡配載管理系統;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範的不良行爲。
根據該《辦法》,廣州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不良記錄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生在本轄區內的不良行爲的認定、記錄和公佈。
廣州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對燃氣企業的不良行爲統計彙總,並在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公衆信息網上公佈。
除了公示不良行爲,對每年不良記錄4次以上或者存在單次罰款超過5萬元的、發生較大以上責任安全事故的、不履行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燃氣企業給予警示。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公衆信息網將會對警示信息公示半年。未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或在公示期間發現仍有不良行爲的企業,警示公示期延長半年。
樑懌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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