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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13億人口中,有9億在鄉村,鄉村法治建設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和根本,沒有鄉村的法治,就沒有中國的法治。就司法而言,我國95%的人民法庭處於鄉村,人民法庭是滿足鄉村法律需求的最基本的載體,是維護鄉村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大,農村對民事司法的需求不斷增加,農民“和爲貴”、厭訴等傳統觀念已經有了很大改變。但把訴訟看作是“丟臉”的事的人還有不少,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的怨天尤人,自認倒黴;有的搞家族主義,“玩”人多勢衆;有的一味蠻幹,不惜鋌而走險;有的採取“私了”的辦法,不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解決。
滿足農村司法需求需要立足法院工作,建立高效公正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搭建對各種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協調的平臺。鞏固人民法院與司法局(所)、人民調解組織“三位一體”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適時擴大民間調解的主體範圍,充分發揮學校、工廠、企業、社區、村組民調組織功能以及離退休老幹部、行業負責人、退伍軍人和轄區重要人物的地位和影響,將調解活動貫穿於立案、審理、執行的全過程。
加強人民法院與民間調解組織的調解互動。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選派部分有經驗的法官參與人民調解,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調處重大疑難糾紛。另一方面,對於發案率較高的離婚、勞動爭議、損害賠償案件可選取一些典型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陪審、旁聽庭審,學習法院的調解程序、調解依據、調解方法。
推進人民調解員、司法所、派出所調解與綜合處理協調中心調解並與人民法院調解互動。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的業務培訓,定期組織調解工作指導培訓班,重點講解涉及民衆切身生活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
建立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和羣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對於因企業改制、破產、土地徵用等政策性問題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由黨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門等成立聯席會議,指導企業工會、村組調解委員會預先做好羣衆思想工作,研究羣衆集中反映的問題,蒐集信息、分析動態並及時制訂對策,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
在法院內部建立專門的調處機構,如調解室、速裁庭等,推進訴前調解工作,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對於案情簡單、標的小、爭議不大無需進入審判程序的,可邀請人民調解員、當事人所在村組、社區或單位的領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一起調解,爭取調解結案,案結事了。
堅持“送法下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在堅持進行法律法規及法律制度宣傳的同時,注重“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觀念。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麼,權利受到侵犯後,救濟的辦法和保障在哪裏?
當前,各級人民法院都十分注重調解,案件調解率不斷上升,況且基層法庭法官的調解具有簡便、靈活的特點。沿襲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精髓,開拓了調解工作的新路子。它不拘泥於形式,不拘泥於法律關係本身,不受法律程序限制,充分包容和尊重當事人意願,能夠在鄉規民約、習俗與現行法律規定之間找到平衡點,在情、理、法中找到結合點,爲當事人雙方留出在熟人社會不喪失尊嚴的生活空間,這對於生活在本鄉本土的農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構建一個合理、高效、公平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協調發揮各個環節的作用,增強矛盾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現階段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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