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瀋陽12月2日電(記者範春生)遼寧省北鎮市正安鎮蹇屯村農民蹇明志、楊桂榮夫婦等人自2008年以來,在瀋陽長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並銷售,引發轟動一時的“瀋陽毒豆芽事件”。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日認定蹇明志、楊桂榮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同案的另三名被告人也均獲刑。
據悉,此前瀋陽皇姑區法院、經濟開發區法院已宣判三起毒豆芽案件,6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刑6個月至2年。而蹇明志、楊桂榮團伙案,則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瀋陽市判處的最大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其被定罪量刑,標誌着瀋陽毒豆芽系列案的審理告一段落。
瀋陽和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有四名來自北鎮農村,負責提供有毒有害添加劑的張顯君來自遼陽縣興隆鎮後槓村。自2008年8月起,蹇明志、楊桂榮在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後賽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並銷售。2010年6月被當地媒體曝光,夫婦二人躲避一段時間後,又租用和平區渾河站鄉下河灣村一平房,僱傭同鄉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產豆芽,並將豆芽銷售至瀋陽市南五蔬菜批發市場等地,從中牟利。
法院認爲,被告人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閔國成、蹇明會結夥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閔國成、蹇明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予從輕處罰。爲此,判決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桂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顯君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閔國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蹇明會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