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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買的轎車還未上牌照就被盜了,而保險公司以車輛未上牌爲由拒賠。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支付車主孟某保險賠償金11.2萬元。
今年2月22日,孟某以12.5萬元購買了一輛別克凱越轎車,次日即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單,並交納了保費,約定保險期間爲一年。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盜搶險的保險金額爲11.2萬元,同時在合同的“特別約定”一欄中,註明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起生效。4月16日凌晨,孟某車輛被盜,案件至今未偵破。車輛丟失後,孟某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均被拒絕。後孟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1.2萬元。
孟某向法院出示了相關購車手續和保險單一份,證明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保險。孟某稱該保單上雖有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開始的內容,但當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並沒有對該特別約定進行明示。保險公司辯稱,其工作人員在簽訂保單時對所有保險條款均會告知當事人。孟某新車未上牌照即丟失,屬保單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不應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孟某車輛被盜時,未領取正式號牌,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上載明“全車盜搶險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開始”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向孟某提示或者明確說明過相應的保險免責條款,故該保險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紅玲王文 閻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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