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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採血後患者死亡》後續報道
今年5月12日,四平市鐵西區居民鄒志成向記者反映,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3月17日,其妻子張平在四平市愛齡奇醫院住院(中間曾到長春短暫治療)期間,由於醫院的重大過錯,導致張平死亡。自2010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25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四平市醫學會、吉林中正司法鑑定所、吉林正達司法鑑定所先後出具4份鑑定書,其中3份證明四平愛齡奇醫院存在過錯,但醫院拒不接受他提出的賠償請求。爲此,他將醫院告上法庭,向醫院提出50萬元索賠。今年2月20日、5月11日,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並進行調解,但調解沒有成功。
本報記者高德臣
一件歷時兩年的醫患糾紛案件,目前終有新進展。11月30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愛齡奇醫院被判賠償34萬元不服上訴案進行公開審理。
今年9月28日,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四平市愛齡奇醫院賠償死者張平丈夫鄒志成各項費用金額總計34萬餘元。
法院認爲,原告訴訟請求的是被告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失,原告妻子張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醫護人員在對張平採血時誤穿左側股動脈以及局部出現血腫後,對張平出血傾向考慮不足、止血措施不全面造成的,其行爲侵害了原告妻子張平的生命權,被告就應當對原告(妻子張平本次住院及死亡)的損失負責賠償。
一審判決後,被告四平市愛齡奇醫院不服。10月11日,四平市愛齡奇醫院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1月30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此案。上訴人四平市愛齡奇醫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案件相關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院方認爲,一、張平2010年2月9日住院至死亡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應當屬於患者治療原發性疾病所發生的費用,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二、患者病情危重複雜,所患疾病容易導致各種併發症,死亡率極高,四平市醫學會於2010年6月29日的鑑定結論,認定醫方應負次要責任。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三、賠償標準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具體賠償數額總計應爲14135.50元。
被上訴人的律師認爲,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四平市醫學會早已做出鑑定,結論爲:“……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本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應負次要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並維持原判。
法庭沒當庭宣判。記者採訪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代理律師,是否同意法庭調解,雙方均表示有調解的可能性。